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北京市金融法院管轄的規定》第六條。對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等國家金融管理部門以及法律、法規和規章授權的其他國務院組成部門和組織提起的訴訟,應當由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第壹審金融行政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