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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如何規定執行決定嚴重失職罪的?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是指嚴重不負責任,不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致使當事人或者他人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他人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刑法第399條第3款和第4款

在判決、裁定執行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他人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他人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以受賄罪實施前三款行為,同時構成《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的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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