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第十五條。
公安民警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著裝管理規定》穿著警服,保持警容整潔。
(a)除非著裝不合適或沒有必要,否則在工作時間必須穿警服。
(二)警服應當搭配穿著,不同警服不得混用。
(3)縫制、佩戴胸章、警號、胸章、帽徽、領帶、臂章等。應當規範,不得佩戴與人民警察身份或者執行公務無關的其他標誌。
(四)應愛護和妥善保管警服、徽章、胸章、帽徽、領帶、臂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