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提高安全生產水平,保障安全生產。
第壹百壹十三條本法規定的壹般安全生產事故、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重大安全生產事故和特別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劃分標準,由國務院制定。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制定相關行業和領域重大事故的判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