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四條:人口密集、耕地較少、交通便利的地區,應當實行火葬;不具備火葬條件的地區,允許土葬。允許實行火葬和土葬的地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由本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國務院民政部門備案。
第三條國務院民政部門主管全國殯葬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殯葬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