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有明確委托的,在委托終止時停止。
3.辦理委托事項有明確期限的,辦理委托事項時停止。
4.委托事項未確定且長期存在的,委托長期有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民事案件當事人委托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參加民事訴訟的,必須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否則律師在民事訴訟中的代理權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