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動物診療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使用偽造、塗改、轉讓、出租、出借的動物診療許可證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法沒收,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八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處罰。動物診療許可證轉讓、出租、出借的,由原發證機關收回並註銷其動物診療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