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市對生產方的紀律處分條例》。
第八十條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規定,采取弄虛作假等手段將不符合黨員條件的人發展為黨員,或者為非黨員出具黨員身份證明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違反發展黨員程序有關規定的,對直接責任者和負有領導責任者,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八十四條在境外機構或者臨時出國使團(團)的黨員,離開組織不滿六個月自行返回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脫離組織六個月以上的,自行開除黨籍。故意為他人脫離組織提供便利條件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