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暫行辦法》規定,在堅持“按教學區招生”原則的基礎上,實行“學位年限”制度。在教學區入學的適齡兒童少年,小學六年內或初中三年內,已用於教學區學生資格認定的,不再作為其他新生資格認定的條件(多子女家庭除外)。據悉,學位長度制自1年3月開始實施。具體政策解釋請致電縣教育局(0527-83690023)。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適齡兒童、少年的數量和分布等因素,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和調整學校設置規劃。新建住宅區需要設置學校的,應當與住宅區建設同步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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