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五十六條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
第六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