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條* * *森林資源屬於國家所有,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個人所有的林木和林地,個人使用的林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發放證書,確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國務院可以授權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對國務院確定的國家重點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進行登記造冊,發放證書,並通知有關地方人民政府。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