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21實施的《民法》第三十壹條的規定,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法律依據:《民法》第31條。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