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自行達成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確認和解協議,制作調解書。雙方申請庭外和解的期間不計入審限。當事人在和解過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請協調和解活動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審判輔助人員或者邀請、委托有關單位和個人從事協調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