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種觀點認為再保險人可以行使代位求償權。再保險的性質仍然屬於責任保險。就再保險人與原保險人的關系而言,再保險人是責任保險的保險人,而原保險考慮的是被保險人。
2.另壹種觀點認為再保險人沒有代位求償權。基於再保險人的特殊性,再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應由原保險人行使,即原保險人以自己的名義主張全額賠償,並將追償所得分配給再保險人,故再保險人沒有代位求償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壹款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之日起,在賠償金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