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婚姻必須是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任何壹方不得強迫另壹方,也不得由任何第三者加以幹涉。
第三十條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幹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贍養父母的義務,不因父母婚姻關系的變化而終止。
《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以暴力幹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壹次犯罪只有在被告知的情況下才會被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