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森林防火條例》
第壹條為了有效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森林資源,維護生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制定本條例。
第三十壹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布森林火災報警電話,建立森林防火值班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森林火災,應當立即報告。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揮部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派人到現場調查核實,采取相應的救援措施,並按照有關規定逐級向上級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揮部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