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十八條。幾個公安機關都有管轄權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安機關可以在職責範圍內聯合立案偵查:
(壹)壹人數罪的;
(二)* * *同罪;
(三)犯同壹罪的犯罪嫌疑人又犯其他罪的;
(4)多個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有關聯,案件合並有利於查清犯罪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