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94之前,中國的法律工作者每天工作八小時。
1994年3月1日,我國實行職工每日工作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即“1+2”休假制度。每個大周可以休息兩天,小周只休息壹天。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修改《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決定。
三。第七條修改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壹工作時間,星期六、日為每周休息日。
不能執行前款規定的統壹工作時間的企業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周休息日。"
四。第九條修改為:“本規定自1995年5月6日起施行。執行1995 May 1有困難的企事業單位可適當延長;但事業單位最遲從1996 65438+10月1起生效,企業最遲從1997 5月1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