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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價電費上漲是否需要有法律依據進行聽證?

根據我國《價格法》第二十三條,制定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自然壟斷性商品價格等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建立聽證制度,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主持,征求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論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

水電應該屬於以上範圍,其變化要有所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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