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對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財產,應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用於犯罪的個人物品,應當予以沒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的規定》第五條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處分被害人的財產,致使被害人遭受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追回或者責令退賠。人民法院可以將強制支付或者退賠的情形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