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重組申請;
2、債權的性質、數額,是否有擔保,並附證據;
3.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證據(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債權是債權申請強制執行的依據,債權人應向債務人提交追償的依據);
4、債務人的主體資格證明;
5.債務人的住所、辦公地址、負責人、聯系電話和財產線索;
6.當事人認為應當提交法院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第七十條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註冊資本十分之壹以上的投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