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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

(11年3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7號公布,根據《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第三十三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並實施本條例。第三十四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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