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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物品罪是什麽?

法律解析:本罪的定罪標準是,明知是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圖書、報刊、手稿、圖片、音像資料、服飾、標誌或者其他物品而持有,達到下列數量標準之壹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物品罪定罪處罰:1。20多種書刊。2.壹百份以上報紙(張),或者二十份以上電子報紙(張);3.稿件及圖片100張以上,或電子稿件及圖片20張以上,或電子文檔50萬字以上;4.錄音帶、錄像帶等音像制品20種以上,或者電子視聽資料5種以上,或者電子視聽資料20分鐘以上;5.20多件衣服和標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二十六條明知是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圖書、音像資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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