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逃逸者需要承擔行政責任,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身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交通事故發生後,民事責任由逃逸方承擔,但有證據證明對方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法律客觀性: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六十壹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應當承擔全部責任:
(壹)道路交通事故後逃逸的;
(二)故意毀滅、偽造現場或者毀滅證據的。
為逃避法律責任追究,當事人棄車潛逃、藏匿的,有證據證明其他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適當減輕責任,但同時有證據證明逃逸方有第壹款第二種情形的,不予減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