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十二條國家對水資源實行流域管理和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水資源的統壹管理和監督。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設立的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行使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授予的水資源管理和監督職責。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的統壹管理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