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務局的執法權力是:
(壹)負責保證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利用;
(二)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規劃和保護;
(三)負責水資源保護;
(四)指導水利工程建設和管理;
(五)負責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
(六)負責重大涉水違法行為的調查處理。
法律客觀性:
《水法》第66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防洪法沒有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障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壹)在河流、湖泊、水庫、運河、渠道內傾倒、堆放妨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妨礙行洪的樹木、高大作物;
(二)未經批準圍墾湖泊、河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