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聊天記錄可以作為法律證據。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手機聊天記錄作為壹種電子數據,可以在訴訟中作為證據使用。但由於電子數據容易被篡改和偽造,當事人在使用手機聊天記錄作為證據時,應註意證明雙方主體、聊天信息的完整性和獲取聊天信息手段的合法性,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具有更強的證明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能夠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1)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實驗記錄;(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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