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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水下文化遺產公約》與

第3條-本公約與《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關系

本公約的任何規定均不妨礙各國根據包括《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在內的國際法享有的權利、管轄權和承擔的義務。本公約應結合包括《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在內的國際法進行解釋和實施,不得與之相抵觸。

第4條-與救助法和救助法的關系

救助法和打撈法不適用於本公約所指的開發水下文化遺產的活動,除非:

經主管當局批準,同時

充分遵守本公約的規定,同時

(c)確保任何打撈上來的水下文化遺產都能得到最大程度的保護。

第5條-無意中影響水下文化遺產的活動

每壹締約國應采取其所能采取的最佳可行手段,防止或減輕其管轄範圍內無意影響水下文化遺產的活動可能造成的任何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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