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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歷應該保存多少年?

法律分析:根據法律規定,病歷分為三種:

1、住院病歷,醫院保管時間不得少於30年,丟失或損壞均由醫院負責;

2、在醫院建立門診病歷檔案,住院保管時間不得少於15年;

3.患者保存的門診病歷,包括化驗單、檢查單、掛號票根等,必須由這些患者妥善保管。

法律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三條,醫療機構門診病歷保存期不得少於15年,住院病歷保存期不得少於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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