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院病歷,醫院保管時間不得少於30年,丟失或損壞均由醫院負責;
2、在醫院建立門診病歷檔案,住院保管時間不得少於15年;
3.患者保存的門診病歷,包括化驗單、檢查單、掛號票根等,必須由這些患者妥善保管。
法律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三條,醫療機構門診病歷保存期不得少於15年,住院病歷保存期不得少於3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