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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可以對納稅人的房屋采取查封措施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NPC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個人及其扶養人維持生活所必需的住房和物品,不屬於稅收保全措施的範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666號)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機動車、金銀飾品、古玩字畫、豪華住宅或者壹處以外的房屋,不屬於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所必需的住房和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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