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未經批準擅自修建殯葬設施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建設、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責令恢復原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對北京市公墓處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殯葬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
在實行火葬的地區,國家提倡通過存放骨灰和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處理骨灰。朝陽公墓的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火葬具體規劃,將新建和改建殯儀館、火葬場、骨灰堂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和基本建設計劃。
在允許土葬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墓建設納入城鄉建設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