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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委托稅務機關代征稅款的規定

法律主觀性:

不對。稅務機關不得指定稅務代理機構。稅務機關是行使稅收管理職能的行政機關,具有對稅務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行為進行管理和監督的職能,但不能設立稅務代理機構,不能直接從事作為社會中介機構的稅務代理業務,也不能接受稅務代理機構的隸屬關系。稅收征管法第四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納稅義務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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