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稅務稽查案件管理辦法(試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稅務稽查案源(以下簡稱案源),是指通過收集、分析、判斷、處理等程序形成的與偷稅(漏稅)、逃稅、騙稅、抗稅、虛開發票等稅收違法行為有關的數據、信息和線索。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稅務稽查案件源頭管理,是指稅務局稽查局(以下簡稱稽查局)按照規定程序收集、加工、歸檔、反饋各類涉稅數據、信息和線索的管理過程。案源管理的具體流程主要包括:案源信息的收集、案源的分類和處理、案源的歸檔和分發以及處理結果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