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中的正面沖突:
1.是指壹個人同時擁有兩處及以上住所。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83條對自然人住所主動沖突的解決規定如下:“當事人有數個住所的,以與爭議民事關系有最密切聯系的住所為住所。
被動的居住地沖突:
1.指壹個人的住所,沒有任何法律意義。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83條規定:“當事人住所地不明或者不確定的,住所地為其經常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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