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病歷在法庭上可以作為證據。病歷是對患者疾病的發生、發展、轉歸、檢查、診斷、治療等醫療活動的記錄。如果是人身傷害案件,醫院病歷復印件(加蓋醫院印章)等同於原件,可以直接提交法院作為證據。如果涉及醫院醫療問題的訴訟,病歷也是最重要的證據之壹,需要先經過衛生局等部門蓋章,防止被醫院修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應當提交書證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印件、照片、副本和節錄本。
外國證明文件必須附有中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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