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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歷證據的證明作用

法律解析:病歷是醫療活動的真實記錄,屬於民事訴訟法證據第六十三條規定的“書證”。如果它是相關的、合法的和真實的,它可以被認為是有效的。所謂病歷,是指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形成的文字、符號、圖表、圖像、切片等材料的總和。它是對患者疾病的發生發展和醫務人員的診斷、治療、護理活動的客觀記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a)各方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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