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為壹詞來自德國民法。在德國法中,無論合法與否,都可以成為法律行為。法律行為的核心是意思表示。我國民法繼承了德國民法,因為法律行為壹詞早已超出了民法的範疇,所以我們創造了民事法律行為壹詞。但民法通則賦予其合法性作為重要要件,這與通論相悖。
所以這個問題是中國法律移植過程中的壹個謬誤。擺脫這壹矛盾的關鍵是確立民事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核心,去除正當性要素。或將合法性視為壹個有效的而非既定的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