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醫療機構實施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征得患者同意,並應當征得其家屬或者相關人員同意並依法征得患者意見。
緊急情況下,沒有家人簽字也可以操作。
為搶救患者,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權人不能及時簽字的,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被授權人可以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