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指導和監督本地區法律援助工作及其發展;
3.組織宣傳法律援助制度;
4、法律援助經費的管理;
5.組織法律援助制度的理論研究;
6.組織法律援助工作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7、負責指導全國“148”法律服務專線;
8.監督和管理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的工作及其資金的使用;
9.承辦司法部交辦的其他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