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條第壹款修改為:“允許臺灣省居民在大陸律師事務所執業,可以通過法律顧問、代理、咨詢、代寫等方式在中國大陸從事非訴訟法律事務,也可以擔任訴訟代理人,代理涉臺民事案件。代理涉臺民事案件的範圍由司法部以公告方式規定。”2.第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在大陸律師事務所執業的臺灣省居民,應當按照規定參加集中培訓和實踐培訓。實習訓練主要以處理非訴訟法律事務和代理涉臺民事案件為主,應遵守相關實習規定和紀律。”三。本決定自2017 11之日起施行。
《具有國家法律職業資格的臺灣省居民律師職業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15號公布)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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