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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律師資格考試暫行規定

壹、試卷由司法廳(局)指定人員統壹啟封、密封、分發。並應根據評卷進度進行評分,其他人員不得擅自打開試卷;二、試紙密封方法:

考試結束後,所有監考人員將各自考場的試卷全部護送至考區考務辦公室集中打包。封紙時,要按紙上的封線用細繩將紙頭封好,在線結的壹面封上紙封標誌,再加蓋騎縫章。裝袋後應密封封口,並加蓋騎縫章;三、閱卷工作應根據需要分組進行,各組之間不得互相傳遞和詢問評分結果;四、參與閱卷的工作人員要對試卷的安全和保密負責,不得損壞或丟失試卷;五、非評卷時間,任何人不得進入評卷工作區域,如因故必須進入,應征得有關領導同意,且必須兩人以上;六、非閱卷時間不得閱卷;七、發現試卷異常應及時向有關領導匯報,不得擅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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