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第18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132-司法鑒定程序通則司法鑒定機構接受鑒定委托後,應當指定具有鑒定資格的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如委托人有特殊要求,雙方也可協商選擇本機構有資質的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鑒定機構或者司法鑒定人根據其意圖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鑒定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