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鑒定人或者鑒定機構違反本決定規定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予以警告並責令改正。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停止從事司法鑒定業務三個月以上壹年以下的處罰;情節嚴重的,取消註冊:
(壹)嚴重不負責任,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二)提供虛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騙取註冊的;
(三)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絕出庭作證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