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壹)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獲利總額達到五千元以上的;(二)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總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壹)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獲利累計數額達到五千元以上的;(二)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總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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