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齊玉玲案為例,在民法沒有明文規定受教育權,不能適用1995教育法(法律不溯及既往)的情況下,可以適用民法原則。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公民、法人因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於該條只規定了與“財產和人身”相關的公民權利的保護而沒有明確規定公民受教育權的保護,因此需要展開解釋。原因是憲法第46條規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因此,《憲法》第46條成為本案適用《民法通則》第106條的理由。憲法第46條是本案適用民法通則第106條的“憲法解釋”,但判決的依據仍然是民法通則第106條,而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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