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四十二條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審議的法律案,因各方面對制定該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意見分歧較大,擱置兩年的,或者因不付表決,兩年後未再次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審議的,由委員長會議向常務委員會報告,該法律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四十三條法律案對內容相近的幾部法律的個別條款進行修改時,經委員長會議決定,可以壹並表決,也可以單獨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