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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精神病學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8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的,不負刑事責任”。精神疾病是由各種內外致病因素引起,大腦活動受到阻礙,導致認知、情緒、意誌等精神活動出現不同程度的紊亂或障礙。根據病因和臨床表現的不同,精神疾病大致可分為四類:①重性精神病,簡稱精神病;②神經癥;③智力低下;4病態人格,又稱變態人格。由於精神疾病不同,他們的法律能力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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