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促進條例》規定,除國家法律規定的不適合婦女從事的工作或者崗位外,用人單位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根據上述法律的相關規定,除非國家法律有規定,用人單位在招聘廣告中明確表示“只招男性”或“只招女性”的,構成就業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