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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企業在招聘廣告中明確表示“只招男性”或“只招女性”。這是否構成性別歧視?

《勞動法》第12條規定了禁止就業歧視的原則,即勞動者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而受歧視,並專門規定了性別歧視。

《就業促進條例》規定,除國家法律規定的不適合婦女從事的工作或者崗位外,用人單位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根據上述法律的相關規定,除非國家法律有規定,用人單位在招聘廣告中明確表示“只招男性”或“只招女性”的,構成就業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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