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是20世紀70年代以來最傑出的法律經濟學家之壹。
他將人們從相互自願的交易中受益這壹簡明的經濟理論和與經濟效率相關的市場經濟原則運用到法律制度和法學理論的研究中,為法律經濟學的研究奠定了理論基礎,為壹般法學理論的發展做出了突出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