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
(2)其他法律(或普通法律,即“除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法律”)由NPC人大常委會制定和修改。
(3)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和修改。
(四)地方性法規由省、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部分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制定行政法規。
(五)自治條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
(六)部門規章國務院各部、委、總局、局、辦、廳經國務院批準制定的下位法、地方性法規和自治條例,在本部門管轄範圍內有效,法律地位平等。
註意,經濟特區所在的省、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也可以制定經濟特區法規。